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商初字第1083号
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
负责人:龚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兹保,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南郊翟山道二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邱绍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立成,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织机构代码70348676-4。
负责人:凌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坤,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该公司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部工程科科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南郊翟山码13648227-2。
法定代表人:朱东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与被告徐州远达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27元,减半收取31714元,由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存华
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
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