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2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亚文,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该厅厅长。
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姜宁,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江苏省人社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苏01行初661号行政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苏行终4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其工作岗位为技术岗位,应当在55周岁退休,江苏省人社厅提前为其办理退休审批,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苏劳社险[2007]24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4号文”)第十二条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女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如果女工人在45周岁前所从事的工作系管理(技术)岗位,在45周岁后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符合年满55周岁退休的条件。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系原审第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检修分公司”)的油化工,其先后与原审第三人检修分公司签订的三份《职工上岗合同书》记载的工作岗位性质均是生产,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且上述三份合同均有再审申请人的签名确认。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油化工岗位性质系技术岗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再审申请人年龄已满50周岁,满足办理退休的条件,原审第三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档案记载及实际情况,向被申请人江苏省人社厅提交相关材料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审查再审申请人的招工审批材料、工作履历及《职工上岗合同书》等档案材料后,认定再审申请人符合退休条件,在《退休审批表》上盖章,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蔚 强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