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06民初527号之一
原告:***,男,1942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