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富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32号
申请人:吉林省富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铁脖屯以西16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51号万福小二楼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富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富成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