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724民初2467号
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经济开发区327国道与德商路交叉口西3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5902405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1691136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巨野县汇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