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3民初412号
原告:浙江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阮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某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某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浙江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某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某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浙江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唐学锋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