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424号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89.92元,由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