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民初17942号
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航天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单方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提出变更,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故本案应按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现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合同未成立的观点因未提供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成都西南交大驱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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