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2151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明,湖南省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伍市居委会迎宾路侧。
法定代表人:邹国庆。
被告: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方联民。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员 胡扬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