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民初2708号
原告:***,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763N。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被告: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居委会迎宾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PA6K21G。
法定代表人:邹国庆。
原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强
审 判 员  邵晨薇
人民陪审员  方再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