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6民初4637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原告:***,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照,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平江县石牛寨镇大新村村委会推荐。
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3136J。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娟,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伍市居委会迎宾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PA6K21G。
法定代表人:邹国庆。
原告***、***诉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房屋需进行损失鉴定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交通国际经济工程合作有限公司、湖南省平益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严奇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秦 玲
书 记 员 曹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