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5371号

原告: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传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浅浅,该公司员工。

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汽车有限公司已付清尾款,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9.5元,由原告济南巨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