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康太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葛市康太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5590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告:长葛市康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钟繇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文浩,经理。
被告:***,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峰,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葛市康太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2020年10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