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10611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莲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莲湖汽配城8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6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3)湘0103民初16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付电费230446.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167.08元(以230446.21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4日止),迟延履行金4516.74元(以本金230446.2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11月4日止),案件受理费5294元,执行费3666元,共计260090.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湖南莲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90.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