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

江苏永某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民终108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永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永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3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永某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上诉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永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