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35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
负责人:李艺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豪布斯卡负**/div>
法定代表人:马双亮。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9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14日、2022年2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车辆等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2月21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22年1月20日到庭,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湖南麦吉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双亮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2月23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510.37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55510.3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琳
审 判 员 胡 益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执 行 员 沈文锋
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