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
负责人:李艺波。
被执行人: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78号凯通国际城一楼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7317.96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止;以158272.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日止;以101727.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日止;以249670.87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以325931.96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以364397.17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日止;以38613.22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以482553.62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16.04元(以47317.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自2020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2日止),案件受理费133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84元,合计704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俊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军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