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6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
负责人:李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昳薇,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凯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57号君悦星城440房。
法定代表人:丁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利,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妤璐,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龙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里,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自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自然岭路99号。
负责人:许嫚华。
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湖南凯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歌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龙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吉物业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自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岭居委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0)湘0103民初6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凯歌物业公司、龙吉物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第三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申请追加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长沙市雨花区龙吉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吉湾业委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且龙吉湾业委会实际履行了收取及缴纳部分电费的义务,一审法院未予追加,遗漏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二、一审判决认为凯歌物业公司退场之后直接管理小区及收取电费的第一责任主体不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供用电合同一直存续并有效,故龙吉物业公司始终是缴纳电费的第一责任主体,另外凯歌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后,将已收取的剩余电费移交给了自然岭居委会,自然岭居委会在庭审中亦承认此段期间收取了该小区电费。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龙吉物业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龙吉物业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凯歌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实际管理人,对其直接管理期间的电费作为债务加入方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且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却未判决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适用法律错误。
凯歌物业公司辩称:一、关于遗漏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我方表示同意,本案应由龙吉湾业委会承担电费支付义务。首先,法律规定电费应向实际用电人收取,龙吉湾业委会作为业主代表,应承担本案欠付电费。其次,龙吉湾业委会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已达成支付协议,且已实际向业主收取60万元电费。二、一审判决认定凯歌物业公司退场后收取电费责任主体不明,与一审庭审笔录存在冲突。自然岭居委会在一审庭审中直接承认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9月24日其代收代缴小区电费,系收取电费责任主体。自然岭居委会作为小区直接管理人员及电费代收代缴人员,在本案中不承担电费支付义务。凯歌物业公司实际上也是电费代收代缴责任主体,自然岭居委会不承担支付义务,凯歌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支付义务。三、龙吉物业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首先,供用电合同是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龙吉物业公司签订,且一直没有解除,涉案小区在电力公司设立的户头也一直是龙吉物业公司,因此,龙吉物业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其次,龙吉物业公司未按正常流程向凯歌物业公司办理移交,导致凯歌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进场履行代收代缴义务,龙吉物业公司有过错在先,应当承担后续欠付电费。四、凯歌物业公司从未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也从未设立电费缴纳户头,未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形成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在龙吉物业公司拒绝移交电费资料的情况下,凯歌物业公司拒绝代售水电,后在龙吉湾业委会发函要求且承诺欠付电费不由凯歌物业公司承担的前提下,凯歌物业公司才代收代缴一段时间的水电费。因此凯歌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欠付电费缴纳义务。
龙吉物业公司辩称:一、凯歌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于2019年11月30日退出龙吉湾小区时办理电费移交的接收账户为自然岭居委会指定账户,因此一审法院仅将自然岭居委会列为第三人并无不当,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二、自然岭居委会在庭审中提及凯歌物业公司退场后,龙吉湾小区由应急管理小组托管,但未明确应急管理小组的性质及托管内容等,且据了解,在应急管理期间,龙吉湾小区存在部分自治情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期间直接管理小区及收取电费的第一责任主体不明亦无不当。三、龙吉物业公司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以龙吉物业公司对龙吉湾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为基础,该合同因法定事由已于2019年4月23日终止,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知晓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并与凯歌物业公司形成新的供用电关系。诉争欠费产生于龙吉物业公司退场之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理应也只能向直接责任方凯歌物业公司求偿。而且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在明知欠缴电费与龙吉物业公司无关的情况下,任由凯歌物业公司以龙吉物业公司户头用电、欠费并继续供电,相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主张龙吉物业公司承担诉争欠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自然岭居委会未发表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凯歌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龙吉物业公司应承担电费195535.35元;判决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龙吉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首先,一审判决认定龙吉物业公司退场前的电费已缴清,完全与事实相反。根据一审法院向自然岭居委会调查的事实,龙吉物业公司在退场前不到一个月预收了业主高达236090.83元电费并私自占为己有,未予缴纳亦未移交给凯歌物业公司,导致涉案小区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0日欠付电费195525.35元。因此涉案小区欠付的电费应由龙吉物业公司全额承担。其次,根据凯歌物业公司与龙吉湾业委会签订的《龙吉湾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凯歌物业公司未接收涉案小区水电账户,只代收代缴电费,不承担账户欠账,因此,小区所欠电费不应由凯歌物业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不顾凯歌物业公司未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事实,不顾小区所欠电费是龙吉物业公司私自侵占电费事实,不顾龙吉湾业委会明确凯歌物业公司不承担欠付电费事实,仅凭凯歌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电费,强行认定凯歌物业公司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形成供用电关系并判令凯歌物业公司对小区所欠电费承担支付义务,明显与事实相悖,与法律相悖。二、一审法院未将龙吉湾业委会列为被告,遗漏当事人,应当依法撤销并发回重审。首先,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与龙吉湾业委会及政府组成的小区应急管理小组达成一致,由小区业主自行承担欠付电费并实施电改,现小区电费已上交完毕,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无权再向凯歌物业公司重复要求支付欠费,欠付电费应由小区业主承担。其次,2019年8月18日达成《关于龙吉湾小区“电力专改公”公用电费的分摊方案》后,小区业主已按约上交电费60余万元至龙吉湾业委会,其中包含了诉争欠费195535.35元,龙吉湾业委会已明确凯歌物业公司无需承担小区欠付电费,同时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达成一致,由小区承担该部分电费,因此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无权向凯歌物业公司重复主张欠付电费。
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辩称:一、认可凯歌物业公司上诉所称本案应由龙吉物业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及本案遗漏必要当事人。二、关于龙吉湾业委会的分摊方案,首先,这是业委会自发形成,是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的意见,不是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龙吉湾业委会等签订的协议,双方也未达成协议,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只是对欠电费金额进行核定;其次,业主自发分摊费用属于债的加入;再次,后续收取业委会交来的电费是2020年1月之后欠付的电费,2019年5、6月欠付195535.35元电费一直存在争议,且经一审判决确定,业委会交过来时已经区分开来。三、凯歌物业公司接管涉案小区物业后,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应对其管理期间所欠付电费承担支付责任。
龙吉物业公司辩称:一、龙吉物业公司退场前已交清电费,一审判决认定无误。龙吉物业公司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之间的供用电合同仅涉及龙吉湾小区7块计量表的总用电量,早在2014年7月总表更名过户之时,龙吉物业公司已按要求于当月11日自行预缴了36万元作为首笔预购电款,此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按需购电、先购后用,以预交形式购买电量进行结算。至龙吉物业公司2019年4月23日退场,账户余额还有6万余元,扣除应承担的55662.64元,龙吉物业公司已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结清了4月23日交接时间节点的总用电量电费。二、凯歌物业公司进场后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之间形成新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应承担2019年4月23日至6月10日期间欠付电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龙吉湾小区7块计量表的总用电量由业主分表用电、物业用电、损耗用电三部分组成。龙吉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除自行支付36万元预付购电款外,还一直自行承担物业用电及损耗用电。本案诉争欠费产生于2019年5月,此时凯歌物业公司既是物业费的收取方,也是小区电费的收取交纳方及物业用电的用电方,虽然其与龙吉湾业委会于2019年8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其只负责电费的代收代缴,但该约定仅对当事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免除凯歌物业公司承担小区总用电量电费支付义务的责任。三、凯歌物业公司认为基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龙吉湾业委会、龙吉湾小区应急管理小组达成的分摊方案,本案应将龙吉湾业委会列为被告,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但该分摊方案仅是三方当事人为寻求电力专改公而作出的协商,未经相应法定程序并有强制摊派之嫌,即便龙吉湾业委会已代为收取了摊派费用,该方案的法律效力仍不明确,且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在本案中也未申请追加龙吉湾业委会为被告,因此不能当然认为分摊方案是相关方对责任承担事实的认可。
自然岭居委会未发表陈述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龙吉物业公司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支付所欠电费751814.88元;二、判令龙吉物业公司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27128.1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所欠电费751814.8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凯歌物业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龙吉物业公司、凯歌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龙吉物业公司、凯歌物业公司共同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支付所欠电费954473.49元;二、判令龙吉物业公司、凯歌物业公司共同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27128.14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全部所欠电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判令龙吉物业公司、凯歌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龙吉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4年8月25日,(供电人)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用电人)龙吉物业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用电人用电地址位于雨花区××路××号,行业分类:物业管理,用电分类:商业用电、非居民用电、非工业用电、居民用电,用电人共有1个受电点,每月电费支付比例和时间为按需购电,先购后用。电费按月结算,供电人电费结算通知每月约定日前送达用电人,用电人应在每月月末日前根据供电人抄表记录与购电记录结清全部电费。用电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电费,供电人按规定向用电人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费之日止。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当年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部分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止。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履行提出书面异议,合同效力按本合同有效期重复继续维持。2019年3月11日,龙吉湾业委会向龙吉物业公司发出关于中止物业服务的告知函。2019年4月22日,龙吉物业公司(老物业)、凯歌物业公司(新物业)和龙吉湾业委会形成龙吉湾小区物业移交会议纪要,载明:会议结束后,新老物业在业委会的配合下立即开始水电移交工作。双方确定于今晚22点开始截断总表,再抄分表,且在4月27日内抄完。新物业承诺抄表前后过程中产生的误差金额以及过户期间老物业派人跟进处理人员的工资的两项费用由新物业全额承担。2019年4月23日下午,抄表之后显示电表资产号为43401010000019945的抄表数为11927度,43401010000021040的抄表数为1467.29度,43401010000021039的抄表数为18695度,43401010000020691的抄表数为298.99度,43401010000020963的抄表数为3414.9度,43401010000236871的抄表数为1650.76度,43401010000236929的抄表数为5605.25度。该龙吉湾电表总数载明:确认上述表数,时间节点之前龙吉物业公司结算,之后由凯歌物业公司结算,预收电费由龙吉物业公司支付给凯歌物业公司,自然岭居委会工作人员陈畅作为见证人签字,龙吉湾业委会肖文敏签字,龙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明签字,凯歌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哲签字。此后,龙吉物业公司未再派人与凯歌物业公司共同上门到业主家抄录电表,也未移交预收的电费及电费数据、系统。2019年4月23日,龙吉物业公司退出案涉小区时,经核算,在退场之前龙吉物业公司应承担电费55662.64元,2019年5月10日龙吉物业公司预存账户的预收费自动冲抵电费61029.28元,因此,在龙吉物业公司退场之前,此前的电费已缴清,未办理有关受电点的过户和销户手续。同日,凯歌物业公司进驻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未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签订供电合同,后于同年11月30日退出案涉小区。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凯歌物业公司共收取电费1225805.5元,已交电费1055692.64元,剩余170112.86元电费已移交给自然岭居委会指定账户。截至凯歌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之日,尚欠电费数据未与自然岭居委会进行交接。有关欠付电费,凯歌物业公司在进场之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0日欠付电费195535.35元,凯歌物业公司退场之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欠付电费758938.14元,上述电费至今未付,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龙吉物业公司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起诉时合同期虽已届满,龙吉物业公司也已经退出涉案小区,但龙吉物业公司至今未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依照合同约定,合同继续有效。关于凯歌物业公司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是否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凯歌物业公司应否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支付电费问题。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虽未与凯歌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但凯歌物业公司在接管案涉小区物业后,沿用龙吉物业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继续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交纳电费,该行为亦属行业惯例,故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凯歌物业公司形成了实际上的供用电关系。凯歌物业公司在管理涉案小区期间未能按照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的供电数额交纳相应电费,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付其进行物业管理期间即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欠付的电费195535.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龙吉物业公司至今未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给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龙吉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龙吉物业公司应在凯歌物业公司就上述不能偿付的电费及违约金而形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为日千分之二,高于法律规定范围,一审法院降低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涉案小区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所欠电费758938.14元,因该部分欠费系在凯歌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管理后产生的,该期间直接管理小区及收取电费的第一责任主体不明,故对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凯歌物业公司辩称其仅是代收代缴,对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并无缴费义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凯歌物业公司所称龙吉物业公司预收的涉案小区业主电费没有移交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凯歌物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限凯歌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欠付的电费195535.3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95535.3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限龙吉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上述第一项凯歌物业公司不能偿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43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17元,由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承担5612元,由龙吉物业公司、凯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210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十一、证据十四至证据十七,均系其与龙吉湾业委会之间的沟通往来材料或其单方制作的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凯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十二、证据十三,在一审中已经提交,故本院不予重复认定;凯歌物业公司提交的肖文敏的证人证言,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发表的论辩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龙吉物业公司、凯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欠缴电费承担偿付责任。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第一,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未将龙吉湾业委会列为被告,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亦未申请追加龙吉湾业委会作为共同被告,且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情形,因此,上诉人凯歌物业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未将龙吉湾业委会列为被告存在遗漏当事人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龙吉湾业委会对本案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本案处理结果与龙吉湾业委会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未将龙吉湾业委会列为第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遗漏第三人参加诉讼存在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第一,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凯歌物业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供用电合同,但凯歌物业公司在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沿用龙吉物业公司名下电表账户继续向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缴纳电费,实际承继了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龙吉物业公司所签订供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凯歌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凯歌物业公司提出的其与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不存在供用电关系不应对涉案小区所欠电费承担支付义务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凯歌物业公司主张龙吉湾业委会明确表示涉案小区所欠电费不由凯歌物业公司承担,系凯歌物业公司与龙吉湾业委会基于物业服务关系进行的沟通,不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凯歌物业公司主张龙吉物业公司未按正常程序与其办理交接手续,且存在预收小区业主高额电费后私自截留不缴纳也不向其移交情形,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凯歌物业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第三,关于2020年1月10日以后涉案小区产生欠缴电费问题,因当时龙吉物业公司与凯歌物业公司均已从涉案小区退场,未继续向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亦未继续履行供用电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因此其不应当对涉案小区后续欠缴电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可就该部分欠费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提出的龙吉物业公司应对涉案小区所欠全部电费承担合同责任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国网电力长沙分公司与凯歌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4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承担7717元,由上诉人湖南凯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7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祖湖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何琪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