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5622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
负责人:王健,总经理。
第三人:张嘉嘉,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史爱芝,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第三人:周述光,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周林波,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梁温良,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第三人:杨高才,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第三人:杨良才,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平江县。
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第三人张嘉嘉、史爱芝、周述光、周林波、梁温良、杨高才、杨良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2022年7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宏
人民陪审员  孟海琴
人民陪审员  彭晓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