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鑫金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魏祥英,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鑫金利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5213.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2521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宏
审判员 于旭芳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