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7940号
原告:成都某某清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某清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清扬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清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