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3501号
原告:中伦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E5459L,住所地海南海口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d座20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华州古越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HN110D,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崖州古越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伦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华州古越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中伦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伦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伦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60元,由中伦国际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