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6民初3624号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设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1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51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设计江津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欧某某成立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并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经营某设计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范围内的设计业务,该协议中同时对双方其余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2至2023年期间,欧某某以某设计公司的名义分别承接了某建设有限公司、某中学校、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设计业务并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成果,前述委托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设计费用共计515,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发票税金并交付了成本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付款,原告遂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某设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设计有限公司具有市政行业(桥梁工程、热力工程、给水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其可承担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范围的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2022年7月20日,某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5日,欧某某(乙方)与某设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工程设计江津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约定由乙方负责在重庆市江津区设立某设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乙方作为该设计分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区域内以某设计公司名义从事甲方经营许可范围内的相关设计业务,该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其中载明:一、合作期限及期满约定(一)双方约定三年承包期,即2020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3日止。七财务管理1.乙方的财务独立核算......4.提供成本票的情况下①分公司开总公司发票的,需缴纳10%的税费:②分公司开总公司发票,发票内容不在承包范围内,需缴纳12%的税费。5.一般不主张乙方款项走甲方账户,实在要走甲方账户的,参考本协议的第八条第五款执行。八、合同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3.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违约的,按各自的过错比例予以承担。双方在该协议书中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项目成果管理等相关内容。
2020年12月3日,某设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成立,负责人为欧某某。2022年10月24日,某设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更名为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仍为欧某某。
2022年8月19日,某设计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建设有限公司将某改扩建项目的设计工作发包给某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为385,000元。2023年7月,某设计公司先后与某中学校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中学校将其2023年常年维修设计工作、教学楼室内墙面粉刷设计工作、教学楼楼道棚整治设计工作发包给某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分别为32,000元、9,000元、9,000元。某设计公司另与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潼南区某项目的设计工作发包给某设计公司,设计费用暂定292,500元。
前述设计工作由原告组织完成,向建设单位交付了相应的设计成果并与发包人完成了结算。
2023年11月16日,某设计公司(甲方)与某设计公司江津分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付款协议)》,其中载明:......1.某中学校2023年常年维修及其他修缮项目、教学楼楼道天棚及楼道修缮项目、教学楼室内墙面修缮项目(3项)由乙方独自履约完成,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由甲方履行的内容由乙方全面履行,责任、权利及义务由乙方承担。2.由于乙方申请的工程款由甲方代为接收,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付款的流程如下:(1)乙方向甲方申请向建设单位开出发票;(2)甲方向乙方付款:工程款到达甲方帐上后,乙方能提供足额的成本发票,由甲方在_5个工作且内直接支付本次全部的工程款到分公司的账户;3.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必要的资料或甲方未支付工程款项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解决争议的方法:5.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诉讼解决。
2024年3月5日,某设计公司(甲方)与某设计公司某分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付款协议)》,其中载明:......1.潼南区2023年农科城高效设施农业产业示范园项目由乙方独自履约完成,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由甲方履行的内容由乙方全面履行,责任、权利及义务由乙方承担。2.由于乙方申请的工程款由甲方代为接收,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付款的流程如下:(1)乙方向甲方申请向建设单位开出发票;(2)甲方向乙方付款:工程款到达甲方帐上后,乙方能提供足额的成本发票,由甲方在5个工作且内直接支付本次全部的工程款到分公司的账户;3.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必要的资料或甲方未支付工程款项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诉讼解决。
2024年3月5日,某设计公司(甲方)与某设计公司某分公司(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付款协议)》,其中载明:......1.江津区X号区域综合修缮工程由乙方独自履约完成,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由甲方履行的内容由乙方全面履行,责任、权利及义务由乙方承担。2.由于乙方申请的工程款由甲方代为接收,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付款的流程如下:(1)乙方向甲方申请向建设单位开出发票;(2)甲方向乙方付款:工程款到达甲方帐上后,乙方能提供足额的成本发票,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本次全部的工程款到分公司的账户;3.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必要的资料或甲方未支付工程款项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4.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诉讼解决。
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以被告名义向建设单位提供了相应发票。原告另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转账支付了前述项目的税金(其中于2023年8月15日支付某中学校三个设计项目税金共5,000元、于2023年8月28日支付某建设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税金23,100元、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税金28,080元)。2024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案涉设计项目的成本发票。
案涉建设单位向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共计515,000元,具体付款情况如下:1.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支付231,000元;2.某中学校于2023年10月23日支付50,000元;3.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支付234,000元。
2024年3月28日,欧某某(委托人、甲方)与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受托人、乙方)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其中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约定:1.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欧某某于2024年3月28日向重庆曾缔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24,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据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工程设计江津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组织人员履行了案涉设计合同所约定的设计义务,将相应设计成果交付建设单位用于工程建设,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价款。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所约定的关于款项的支付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对于案涉设计费用,建设单位已支付给被告,依照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向其支付税金并提供成本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用。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税金,同时于2024年5月9日向被告提供了成本发票,此时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于2024年5月16日向原告支付案涉设计费用。被告未按约付款,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实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支付设计费515,00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服务费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因解决争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均由违约一方承担,双方均有违约的,按各自的过错比例予以承担”,该约定为防止当事人违约而设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本案系因被告违约而成讼,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为24,000元属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该项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欧某某设计费用515,000元;
二、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某某资金占用损失(以51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支付原告欧某某律师服务费24,000元。
如果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由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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