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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22号 起诉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诉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822841.78元;2.判令***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诉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332503.3元;3.判令***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等起诉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宿迁市湖滨新区山水绿廊市政工程(中央公园工程)项目经理部分包-5号《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根据《分包合同》,***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宿迁市湖滨新区山水绿廊市政工程(中央公园工程)运动体育公园”分包给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合同的价格计算、费用类型、计价、施工等方面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后因故无法正常施工,故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解除合同并由***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822841.78元。随后经***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开具3822841.7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办理付款手续。但***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款项,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七)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和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宿迁市湖滨新区山水绿廊市政工程并非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物亦非铁路设备、设施,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本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起诉人与***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由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媛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