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583号
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样式石鼓区蒸湘北路268号珠江帝景7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李**,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梁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共计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方 芳
代理书记员 丁 璐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