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方舟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金、山西某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国网山西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622民初95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北**人,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山西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山西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古北街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西满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电力朔州供电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2,国网山西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重建房屋两间或赔偿16万元;2、请求判令国网山西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应县南河种镇北**村等9各村低压线路基台区改造工程,2022年5月14日,其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房屋地基破坏。其中两间房屋下沉数尺,造成墙体震裂变形,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推诿其责任。被告国网山西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施工拆除的是原告后墙西部公共巷道区域约0.5米宽、5米长的水泥路面,同时也拆除了原告在公共巷道上与后墙根基连接约0.6米的部分水泥小护坡,施工面与原告后墙垂直,并没有涉及原告私有房屋根基的承重部分。在本公司施工点附近,原告房屋后墙的根基、圈梁及以上墙体丝毫无损。原告房屋在距施工点10多米处出现裂痕,是其房屋自身原告所致,与被告施工无关。同时原告墙体出现的裂缝是施工前就有的,还是因为施工所造成的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被告国网山西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公司辩称,本公司是发包商,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本公司不存在对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错误指示行为。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房屋裂缝与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山西***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行为与其墙体出现裂缝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本院委托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但未有合适的鉴定机构可供选择进行鉴定,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鉴定退还了本院。现因果关系鉴定目前条件不具备,原告的诉求现无法获得有效证据支持,待可以做因果关系鉴定的条件具备时,原告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交750元,缓交10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