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终4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号。
负责人:刘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夫,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投醪河**号。
经营者:葛徐江,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宝富,绍兴市越城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于2018年12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谐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经征求意见,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同意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负担1178元,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负担1962元;评估费2000元,由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负担750元,被上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徐江理发店负担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20元,减半收取1395.60元,由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绍兴供电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志
审 判 员  陈伟明
审 判 员  季璐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陈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