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02民初1306号

原告: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MF6T31,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荣塘镇汕田村。

法定代表人:徐海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勇,男,系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10038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河沿6号。

负责人:黄宏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女,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飞,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雅梅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西再生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勇,被告衢州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徐永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西再生资源公司诉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网上竞价,原告以231.1111万元的价格中标,并于2019年11月27日与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之后原告到货物现场看货,发现现场货物与合同不符,没有合同中的低压铜电缆。原告因此多次到衢州、杭州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请被告依约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100000元。

被告衢州供电公司辩称:1.根据涉案废旧物资竞价文件规定,所有参与竞价的回收商必须前往废旧物资存放地点看样,所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看样为准,本案中原告未按竞价文件规定前往现场看样,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且,被告在接到原告提出的现场电缆不一致的情况反映之后,双方即进行沟通、协商,并于2020年1月9日在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主持下,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并免除双方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称与被告协商得不到回音,这是根本不事实的。2.退一步说,根据2019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第2.2条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即2019年12月4日前)将全部合同价款231.1111万元一次性付至被告账户,被告收到全部合同价款后,向原告出具提货凭证。同时,合同第3条约定,原告凭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提货凭证才能提货,但原告根本未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原告凭什么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原告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第6.1条约定,原告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应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时,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被告依约也有权解除合同。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废旧物资销售合同早已约定解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款10万元,毫无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被告提交的《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集中处置网上竞价项目竞价公告》、《废旧物资处置履约协调会会议纪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4日,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竞价代理机构,拟组织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分三个标)进行集中网上竞价处置,并发布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集中处置网上竞价项目竞价公告》,公告对竞价时间、地点,报废物资概况及看样时间,竞价文件等事项进行告知。公告中载明所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看样为准,报名参加的回收商应是在已明白此前提的基础上参加竞拍;所有参与此次竞价的回收商必须前往各单位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看样时间安排在11月5日至11月11日(含双休日)上午9:00—11:30及下午13:30—17:30;回收商不在以上时间及无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的一概不予现场看样……原告作为回收商参加竞价并中标。2019年11月27日,被告衢州供电公司(甲方)与原告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SGZJQZ00WZMM1900584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报废物资,合同价格为2311111元(含税),报废物资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价等以合同附件1《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分项价格表》为准,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全部合同价格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确定收到全部合同价格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提货凭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到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发现合同附件1中列明的第9项物资“废旧低压电力电缆(铜)”缺失,故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双方为此多次协商。

2020年1月9日,原告公司的受托人邹剑平、被告公司的受托人余建英共同前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在协调人袁骁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形成了《废旧物资处置履约协调会会议纪要(第九批标3包39)》,载明: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参与了国网浙江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集中处置网上(竞)价项目(普通废旧标三包39),以231.11万元拍得,签订合同后因现场实物与竞拍清单不符为由拒绝履约。经调查,本次纠纷产生主要源自两方面原因:一是处置单位衢州公司在申报处置计划时存在疏忽,混淆了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二是回收商没有履行现场看样的权利和义务,导致不清楚处置物资的实际情况。双方原因导致以上误解,按照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报废物资处置竞价交易规则》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免除双方违约责任。另外,废除该标包竞拍结果,退还回收商本批次保证金;衢州公司重新上报废旧处置计划。上述受托人、参与协调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加盖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章、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物资部章及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合同附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中所列第9项物资“废旧低压电力电缆(铜)”缺失,与现场实物不符。对此,被告作为处置单位,无论是主观误解还是客观疏忽因素所致,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但原告作为回收商,在竞价公告中明确告知“所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看样为准,报名参加的回收商应是在已明白此前提的基础上参加竞拍”,“所有参与此次竞价的回收商必须前往各单位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的前提下,没有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提前前往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由此显然亦应对自身不作为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是否已经约定解除,《废旧物资处置履约协调会会议纪要》中解除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是否具有约束力。首先,虽然原告对该会议纪要的结果不予认可,但对邹剑平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参与争议协调的代理人身份并无异议,邹剑平代表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盖章,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对被代理人,即原告公司发生效力。其次,虽然该会议纪要不是以原告主张的“合同终止协议”的形式体现,但系经双方协商后自愿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与法律规定相悖,显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综上分析,原、被告签订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在原告起诉前已合意解除,且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本案《报废物资销售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至于原告缴纳的竞拍保证金,会议纪要中已作了约定,原告可依规操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雅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