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802行初52号
原告***,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0768656330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浙西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周盛源,局长。
第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10038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河沿6号。
负责人黄宏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丽,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永飞,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应原告申请,本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于同年3月2日立案。同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新举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人民陪审员 胡天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