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5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理人:吕红芳,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系原告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10038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河沿6号。
诉讼代表人:黄宏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飞,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4942790J,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9号慧谷大厦201、202、203、207室。
诉讼代表人:楚军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建,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乂梓,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祝志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徐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