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

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8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荣塘镇汕田村。

法定代表人:徐海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河沿6号。

负责人:黄宏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飞,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衢州供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纠纷是因为衢州供电公司没有案涉合同中列明的低压铜电缆这批货物,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2020年1月9日的《废旧物资处置履约协调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并非赣西再生资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然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也不会向法院提起诉讼。3.案涉《会议纪要》并不能终止合同,《会议纪要》签订之后,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要求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后因双方发生分歧,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便没有签字,故《会议纪要》不能成为案涉合同终止的依据。

衢州供电公司辩称,根据案涉竞价公告,所有参与竞价的回收商必须前往废旧物资存放地点看样,所有标的物以现场看样为准,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不按规定前往现场看样,在竞价成交后才提出低压铜电缆与附件记载有出入,该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衢州供电公司还是积极与其进行沟通、协商,于2020年1月9日在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主持下,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解除案涉合同,并免除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盖章。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份会议纪要,但从内容看,双方关于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清楚,且对合同终止后相关问题也一并作出了处理,就是一份解除合同协议,根本无需另行签订终止合同协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衢州供电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4日,国网浙江浙电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作为竞价代理机构,拟组织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分三个标)进行集中网上竞价处置,并发布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集中处置网上竞价项目竞价公告》,公告对竞价时间、地点,报废物资概况及看样时间,竞价文件等事项进行告知。公告中载明所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看样为准,报名参加的回收商应是在已明白此前提的基础上参加竞拍;所有参与此次竞价的回收商必须前往各单位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看样时间安排在11月5日至11月11日(含双休日)上午9:00—11:30及下午13:30—17:30;回收商不在以上时间及无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的一概不予现场看样……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回收商参加竞价并中标。2019年11月27日,衢州供电公司(甲方)与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SGZJQZ00WZMM1900584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报废物资,合同价格为2311111元(含税),报废物资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价等以合同附件1《报废物资明细清单及分项价格表》为准,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全部合同价格款项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确定收到全部合同价格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提货凭证……合同签订后,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到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发现合同附件1中列明的第9项物资“废旧低压电力电缆(铜)”缺失,故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双方为此多次协商。2020年1月9日,赣西再生资源公司的受托人邹剑平、衢州供电公司的受托人余建英共同前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在协调人袁骁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形成了《会议纪要》,载明: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参与了国网浙江公司2019年第九批报废物资集中处置网上(竞)价项目(普通废旧标三包39),以231.11万元拍得,签订合同后因现场实物与竞拍清单不符为由拒绝履约。经调查,双方纠纷产生主要源自两方面原因:一是处置单位衢州公司在申报处置计划时存在疏忽,混淆了高压电缆与低压电缆;二是回收商没有履行现场看样的权利和义务,导致不清楚处置物资的实际情况。双方原因导致以上误解,按照公平公正、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国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报废物资处置竞价交易规则》以(及)相关合同条款,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免除双方违约责任。另外,废除该标包竞拍结果,退还回收商本批次保证金;衢州公司重新上报废旧处置计划。上述受托人、参与协调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加盖了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调配中心章、衢州供电公司物资部章及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公章。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合同附件“报废物资明细清单”中所列第9项物资“废旧低压电力电缆(铜)”缺失,与现场实物不符。对此,衢州供电公司作为处置单位,无论是主观误解还是客观疏忽因素所致,均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但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回收商,在竞价公告中明确告知“所有标的物以现场实物看样为准,报名参加的回收商应是在已明白此前提的基础上参加竞拍”“所有参与此次竞价的回收商必须前往各单位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的前提下,没有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间提前前往报废物资存放地点看样,由此显然亦应对自身不作为行为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是否已经约定解除,《会议纪要》中解除合同的约定对赣西再生资源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首先,虽然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对该会议纪要的结果不予认可,但对邹剑平接受其公司委托参与争议协调的代理人身份并无异议,邹剑平代表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盖章,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对被代理人,即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发生效力。其次,虽然该会议纪要不是以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主张的“合同终止协议”的形式体现,但系双方协商后自愿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与法律规定相悖,显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双方签订的《报废物资销售合同》在案件起诉前已合意解除,且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故赣西再生资源公司诉请衢州供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案涉《报废物资销售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至于赣西再生资源公司缴纳的竞拍保证金,会议纪要中已作了约定,可依规操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赣西再生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赣西再生资源公司负担(已预交)。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会议纪要》对赣西再生资源公司是否有效。赣西再生资源公司主张《会议纪要》对其不产生效力,其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1.《会议纪要》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会议纪要》并非终止合同,其有关解除合同的内容不产生效力。本院认为,首先,赣西再生资源公司认可《会议纪要》上回收商处签字的邹剑平系其公司员工,亦认可所盖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邹剑平未得到公司授权,故其签字盖章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本院认为,邹剑平作为公司员工持公司交付的公章前去协调案涉纠纷相关事宜,应视为已得到相应授权,且赣西再生资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故由邹剑平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对赣西再生资源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合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除外。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此时合同形式只是当事人用来表达其真实意思的一种方式,应更注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会议纪要》明确记载,解除双方《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免除双方违约责任,该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双方已就相关事宜达成合意,且以《会议纪要》形式呈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与上述内容相冲突,故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效力,无需再另行签订终止合同。综上,赣西再生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江西赣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佳

审 判 员  姜秀莲

审 判 员  祝惠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霞骏

书 记 员  徐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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