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813号
原告:郑州五月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林科路8号1号楼10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五月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五月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五月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