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民终17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上诉人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6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载明因其与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上诉人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