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645号
原告:***,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平,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福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34001室。
负责人:***。
被告:浙江康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西子街8-4号、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康福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康福医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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