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02民初1950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某(系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