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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322民初1346号
原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42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木兰投资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木兰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木兰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木兰投资公司无须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木兰投资公司,曾用名“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变更名称为“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2月26日,***至木兰投资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吊带工,在上班第一天下午15时许,***在木兰投资公司承建的木兰溪国际广场二期工程项目工地检修塔吊,在攀爬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摔伤。经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仙人社工认[2022]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事故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经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莆劳鉴伤字[2022]第8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2年11月2日,***因工伤待遇赔偿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一、裁决***与木兰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木兰投资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52086.92元等等。经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仙劳仲案[2022]475-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木兰投资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0元(大写:拾壹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木兰投资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收到该裁决书。
木兰投资公司认为,仙劳仲案[2022]475-2号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木兰投资公司应支付给***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之规定,结合双方签订的《简易劳动合同书》可以看出,***于2022年2月26日至木兰投资公司处工作,在上班第一天因个人操作不当遭受事故伤害,***自入职以来工作未满一天即发生本案事故,其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是由木兰投资公司支付,故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由木兰投资公司承担。同时,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智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未向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莆劳鉴伤字[2022]第8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仅对***的伤残情况进行认定,未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定,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径行作出停工留薪期12个月的裁决,依据不足。故仙劳仲案[2022]475-2号劳动仲裁裁决认定木兰投资公司应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0元(12个月×9787.5元/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现木兰投资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辩称,一、其日工资为450元,据此得出其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787.5元,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木兰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17450元。
其于2022年2月26日受聘木兰投资公司,从事塔吊工一职,双方约定日工资为450元/天,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事实木兰投资公司在仲裁庭审以及本案证据材料中均有体现,其已以其自身行为予以自认。因此其月平均工资为9787.5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木兰投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向其赔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即木兰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17450元。
二、其没有取得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责任在于木兰投资公司,结合答辩人伤害部位以及相应的治疗情况,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脊髓损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因此应当按照12个月予以赔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
首先,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知,申请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鉴定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具体到本案中,其已经将所有的医疗材料交于木兰投资公司用于工伤认定,木兰投资公司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申请鉴定停工留薪期的义务,致使其没有相应的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木兰投资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次,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结合答辩人伤害部位为:1、脊髓损伤;2、前额、后枕部、背部皮肤裂伤等,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脊髓损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
综上,其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11745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木兰投资公司提供仙人社工认定[2022]7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莆劳鉴伤字[2022]第8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简易劳动合同书证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未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是由其公司支付。***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的伤残情况为脊髓损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2022年2月26日,约定日工资为450元,月平均工资为9787.5元。***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对象待后分析。
2.***的停工留薪期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认定?本院审查认为,《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木兰投资公司主张***未向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但木兰投资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与***就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并告知***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故主张***未申请停工留薪期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入职第一天即发生工伤事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发生工伤事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与木兰投资公司的《简易劳动合同》,约定***日薪45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故***的月工资应认定为21.75天×450元/天=9787.5元。木兰投资公司主张***的月工资应酌情折减按225元/日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莆劳鉴伤字(2022)第8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的伤残情况为:1.脊髓损伤;2.额骨骨折等。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一)外伤-颅骨骨折类,脊髓损伤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还有其他骨折伤害,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酌情认定为12个月。木兰投资公司主张***的伤情应为“骨折伴脊髓损伤”,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木兰投资公司前身为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2月26日,***入职木兰投资公司,从事塔吊工作,日工资450元。当日,***在木兰投资公司承建的木兰溪国际广场二期续建工作项目工地受伤。2022年3月18日,木兰投资公司向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4月20日,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仙人社工认(2022)73号认定工伤决定,***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30日,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莆劳鉴伤字(2022)第896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伤残九级。
2022年11月2日,***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木兰投资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162000元等;2022年12月21日,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仙劳仲案[2022]475-2号裁决,裁决事项:木兰投资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0元。2022年12月27日,***和木兰投资公司收取裁决书。木兰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综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伤情情况为:1.脊髓损伤;2.额骨骨折等,根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一)外伤-颅骨骨折类,脊髓损伤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见附件,以下称《分类目录》),确定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酌定为12个月符合规定。木兰投资公司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按照骨折伴脊髓损伤类目,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参照劳动者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工资是否由受伤时的用人单位支付不是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前提,在案证据无法体现***受伤前的薪资待遇,参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日薪45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1.75天×450元/天×12个月=117450元。木兰投资公司既主张其公司未支付***受伤前的工资故不应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又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225元/日计算,不仅相悖,而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停工留薪期工资117450元。
二、驳回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三、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四、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8小时)。五、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12月=21.75天六、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六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并告知其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和申请延长期办法。
第七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05********。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应与案件承办法官(0594-8258021)联系,上述账户非交纳诉讼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