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457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原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426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五沙居委会新悦路18号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LLQ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专员,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闽0322民初457号民事裁定,冻结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账号为4446********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2023年2月17日,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中辉集装箱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德胜支行账号为4446********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