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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322民初8810号 原告:谭某某,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谭某某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谭某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