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22民初2905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