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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22民初2905号 原告:郭某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郑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