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11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42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上诉人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0)闽0322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仙游县建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