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697号
原告:***,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03042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木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