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2052号
原告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止锚湾村***2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21MAOUAXJT7Y。
经营者***,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葫芦岛市绥中县前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南延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68331886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现住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一段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MAOTR3BK29。
负责人高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汇泉路7号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5309423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诉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绥中县供电分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于2022年8月19日庭审中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绥中县万家镇三洪贰部海鲜批发负担。
审 判 长 董 岩
人民陪审员 王 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