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民终975号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中段。 负责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害人妻子),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害人长女),200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众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南延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25号第二层右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上述法律规定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或者从事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本案事实是,被害人***到山神庙乡北四屯村东孤山子屯河边桥上钓鱼,在更换钓鱼位置时途经河边堤坝,不慎鱼竿触碰到其头上方的高压输电线鱼竿致使***被电击身亡,故本案事实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事故发生地附近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及该警示标志被他人丢弃的证据,故重审中应对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予以查明,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裁判。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14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郊区供电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   嘉   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雅   晖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