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2民初269号

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川县乔庄镇木牍街2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8XC2D7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91年9月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女,生于1970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