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2民初269号
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川县乔庄镇木牍街2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8XC2D7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91年9月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女,生于1970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川县天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