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2民初2026号
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鲁西经济开发区创业街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2023年4月17日,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