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2民初3701号
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寇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双能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