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5324号
原告:宇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386467),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一疙瘩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280734),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三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飚,经理。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6326F),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宇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宇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宇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宇盛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