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山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民初4169号之一
原告: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山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山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无锡山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无锡山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655元,由原告河南金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