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5民初52439号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宾路18号1501J-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优客工场京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1幢2层202。
法定代表人:***。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客工场京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狐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