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04民初1805号 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0元,由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闵瑞